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22民初125号
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柳堡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671439225Q。
法定代表人:宋炳秀,总经理
被告:李永红,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道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苟激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