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7民初489号之一
原告:河北燕赵蓝天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468589354。组织机构代码:746858935。
法定代表人:郝国臣,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衡水健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龙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55488410F。组织机构代码:055488410。
法定代表人:井朝清,系该公司经理。河北燕赵蓝天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衡水健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河北燕赵蓝天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衡水健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燕赵蓝天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河北燕赵蓝天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春栋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