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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03执922号之一

合肥庐阳区飞跃木业经营部、王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庐阳区飞跃木业经营部;王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03执9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庐阳区飞跃木业经营部,住所地合肥市。 经营者:李邦跃。

被执行人:王军,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庐阳区飞跃木业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军在银行116625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周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