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04财保65号
申请人:夏文军,男。汉族,1993年4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
申请人:王荃,男,汉族,1983年11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迎宾路****。
被
申请人:杨阳,女,汉族,1990年11月20日出生,住乌,住乌鲁木齐市迎宾路****div>申请人夏文军与被申请人王荃、杨阳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荃、杨阳价值532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保函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文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荃、杨阳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闫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