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7民初733号
原告:王鑫磊,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顾俊,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王鑫磊与被告顾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2019年1月30日,原告王鑫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鑫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鑫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傅月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诸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