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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民初733号

王鑫磊与顾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鑫磊;顾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7民初733号

原告:王鑫磊,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顾俊,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王鑫磊与被告顾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2019年1月30日,原告王鑫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鑫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鑫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傅月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诸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