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2424刑初2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跃东,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住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8年9月11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5日被汪清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汪检刑检刑诉(201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跃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汪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典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跃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11日7时30分至11时5分期间,被告人田跃东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从延吉市行驶至汪清县老松公路74公里处时,被汪清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2.1587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跃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无前科证明、采集血液登记表、现场采血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测试结果单、呼吸测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车路线图、查获田跃东时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跃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田跃东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跃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穆峻秀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方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