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2民初561号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
法定代表人:速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宇,广东琉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致尊酒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工业二路**之二自编**/div>
法定代表人:张乔。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致尊酒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曹 钰
审判员 冯立斌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彭美英
书记员吴博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