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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3刑初9号

刘荣荣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东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刘荣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923刑初9号公诉机关东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荣荣,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东光县,捕前住该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东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东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东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光县看守所。东光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某县院公诉刑诉[201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荣荣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海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荣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刘荣荣在东光县老边饺子馆三楼收拾完餐具往二楼走时,被害人张某嫌其干活慢对其进行指责,为此二人发生争吵,张某用手打了刘荣荣脸、脖子几下,之后刘荣荣与张某发生厮打。刘荣荣拳头巴掌将张某面部打伤致其左侧鼻骨、鼻中隔骨折。经鉴定,张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东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荣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荣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希望能对其宽大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荣荣与被害人张某均系东某县城区老边饺子馆的服务员,2018年9月21日13时许,在饺子馆内,被告人刘荣荣在三楼收拾完餐具往二楼走时,被害人张某嫌其干活慢,为此二人发生争吵,张某用手打了李某2脸、脖子几下,随后刘荣荣与张某发生厮打,刘荣荣用拳头巴掌打了张某面部,致张某左侧鼻骨、鼻中隔骨折,伤情达轻伤二级。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刘荣荣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荣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荣荣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2张,东某司某中心[2018]临鉴字第1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张某左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沧科司某[2018]医临字第1088号司法重新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张某2018年9月21日因故致左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予以认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到案经过,侦办经过,现场监控视频,被告人的人口数据查询信息,入所体检表等证据证实,依法予以认定。另查明,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的近亲属代替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受本院委托,东光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刘荣荣进行了社会调查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刘荣荣社区矫正环境较好。上述事实有本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笔录、收条、调查评估意见书予以证实,经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荣荣与被害人张某在工作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未能理性处理,而是进行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荣荣将被害人张某面部打伤,致被害人张某左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伤情达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害人张某对矛盾引发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近亲属代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并结合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荣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彦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鲁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