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刑更143号罪犯赵亚文,男,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亚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止。
被告人赵亚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洛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罪犯赵亚文于2013年5月30日入狱服刑。该犯历经一次减刑,于2016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赵亚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生效裁判认定,被告人赵亚文于2012年4月14日,在洛阳市市区内,向吸毒人员崔某某等人出售冰毒10.08克、麻古9.06克。被告人赵亚文系二次判刑,罚金未缴纳。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亚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监积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赵亚文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和服刑人员的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亚文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亚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利
审判员 韩永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