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683刑初6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光敏,女,1967年10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枣阳市(户籍地枣阳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10月9日被抓获,次日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尚和,湖北明讼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光敏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光敏及其辩护人张尚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光敏自2005年先后购买枣阳市吴店镇清潭老街127号樊启明、刘国雨两处房产,该二处房屋均有一部分墙与邻居李永忠共用。2010年,原刘某与李永忠共用的墙倒塌,李永忠在原墙址上砌了一堵单表墙。2015年,原樊某与李永忠共用的墙倒塌,李永忠经征得高光敏同意,共同出资修建了该墙。2018年以来,高光敏以李永忠所砌墙占其宅基地为由,连续多次越级到湖北省信访局无理登记上访。特别是2018年8月1日、2日、3日高光敏连续三天越级到省信访局登记,吴店镇政府、长里岗村将其接回后,于同月6日给其送达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告知书》,高光敏不服该处理意见,拒绝签字。吴店镇政府又告知高光敏于8月8日到吴店司法所会同其他部门再协调,高虽当时表示同意,但却不是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去解决,又于2018年8月7日、8日再次到湖北省信访局登记上访,以此给吴店镇政府、长里岗村施加压力。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长里岗村书记罗某1于8月8日晚上交给高光敏现金1.2万元,高光敏索要到钱款后才返回枣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光敏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罗某1的陈述;证人靳某、李某1、李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阳光网信访工作平台截图、处理高光敏信访事项及收款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测报告及现场照片;高光敏信访材料打印件、关于督办高光敏信访事项的通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告知书、通话记录、房产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收条、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高光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高光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退还被害人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真诚悔罪;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罗某1达成退还现金1.2万元的和解协议,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的量刑建议,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光敏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被告人高光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光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有保
审判员 孙俊波
审判员 王书群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