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赣0203民初1972号
原告:李正兵,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群,江西帖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兰英,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上虞市人,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辉,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文进,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临川市人,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公民身份号码:。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正兵与被告马兰英、于国庆、杨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就该案于2018年10月10日受理。
原告李正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马兰英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支付从2013年5月17日起至起诉日止期间的利息14.08万元(起诉后至还清止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于国庆、杨裕辉承担借款11万元及全部利息的保证责任;
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17日,被告马兰英因保险单未到期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万元,借期3个月,被告于国庆、杨裕辉提供担保。并约定如到期未还,按银行利率的4倍计息。现3个月早已过去,经原告多次对三被告催讨,但均未果,故原告于2014年起诉,但因故于2018年7月撤诉。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正兵撤回了对被告于国庆、杨裕辉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另周文进向本院提交《参与诉讼申请书》,周文进在该《参与诉讼申请书》中,表明其就被告马兰英向原告李正兵所借款项,其作为被告马兰英的前夫,亦有义务与被告马兰英共同向原告李正兵偿还,故申请法院追加其作为被告共同参与本案的诉讼。本院亦予以准许。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马兰英与被告周文进于签收本案《民事调解书》之日一次性归还原告李正兵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马兰英与被告周文进从2019年3月起在每月5日之前向原告李正兵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元,直至两被告还清之日止;如两被告中途有任何一期未履行,则视为所欠借款本金全部到期;
二、被告马兰英与被告周文进同意涉案借款本金人民币11万元自出借之日(即2013年5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期间,按年利率6%向原告李正兵支付利息,利息共计人民币4万元;在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履行完毕后,两被告在每月5日之前向原告李正兵支付利息4000元,直至利息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如两被告未按本协议履行,则利息按实际借款期间,以年利率6%计算,支付方式按此条款约定的方式履行;
三、被告马兰英与被告周文进就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11万元及利息共同向原告李正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纠纷就此了结,诉争双方再无争议;
五、其他无异议。本案诉讼费5062元,减半收取2531元,由被告马兰英、周文进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齐方
人民陪审员 江青芳
人民陪审员 程园发二〇一九年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卓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