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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21民初17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与胡显娥、叶文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京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胡显娥;叶文全;何伟;吴明田;王平;王根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21民初17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地址:湖北省屈家岭管理区五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069240296。

负责人:满农,行长。

被告:胡显娥,女,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被告:叶文全,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被告:何伟,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被告:吴明田,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被告:王平,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被告:王根红,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与被告胡显娥、叶文全、何伟、吴明田、王平、王根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扶正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潘庆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