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8)吉0721执1826号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春革、松原市春革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革、松原市春革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13572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本金39600000.00元、利息535351.93元、担保费1786000.00元、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抵债资产已经出让,二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债权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13572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债权部分得到实现,剩余债权放弃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13572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