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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24民初33号

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任水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任水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24民初33号

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叙永县扬武坊惠绅商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7274773605。

法定代表人:吴仕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四川舟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水泉,男,195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水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之,其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水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华 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明叶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