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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302民初532号

赵秀丽与朱佩文、刘凤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赵秀丽;朱佩文;刘凤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1302民初532号原告赵秀丽,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蒙族,住朝阳市。被告朱佩文,男,1943年10月21日出生,住朝阳市。被告刘凤贤,女,1948年12月21日出生,住朝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丽诉被告朱佩文、刘凤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秀丽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秀丽负担。

审 判 长 杨兆丛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黄玉玲 

二0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丛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