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406刑初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朋林,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住原籍。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7月2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袁野峰,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席延平(小名席大平),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住原籍。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7月2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有林,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住原籍。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7月2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以峰检公诉刑诉〔2018〕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朋林、席延平、李有林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俊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朋林及其辩护人袁野峰,被告人席延平、被告人李有林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6月27日8时许,李赛驾驶一辆货车从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李岗西村粉煤灰大坝装了一车粉煤灰沿李岗西村运送粉煤灰的土路运送粉煤灰,被李朋林等人拦住,称该车粉煤灰过磅为一人过磅不符合村里规定,不让李赛装有粉煤灰的车通过,后李赛无奈将粉煤灰倒在土路上,致使该路不能正常过往行驶的车辆。2018年6月28日和村镇李岗西村书记席美平安排村委员席春生驾驶村委会铲车到土路上清理路上的粉煤灰,席春生在清理粉煤灰时,被告人李朋林、席延平等人阻扰村委会工作人员清理粉煤灰,致使村委会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开展清理工作,后该道路依旧无法通行。2018年7月1日和村镇李岗西村双委组织村双委所有工作人员对土路上的粉煤灰进行清理,李朋林再次拦在铲车前边阻扰清理,扰乱村委工作人员正常清理工作。后村委会工作人员因铲车不能铲粉煤灰,便使用铁锹对路中间的粉煤灰进行清理,后被告人席延平、李有林、李某1(另案处理)也到此土路上。李朋林、席延平、李有林、李某1使用锄头、铁锹,镐在路中间挖了一条长约5.5米、宽约1米、高约0.5米的沟,使该路段路面被破坏,过往车辆不能正常行驶。和村镇李岗西村委会分别于2018年7月9日、7月30日、7月31日对该路段被毁路面进行平整修复,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修复平整损失价值为2313元。2018年6月28日至7月9日,因李朋林等人阻扰清理粉煤灰后在路中间挖沟的行为,致使和村镇李岗西村不能正常向其签订收购粉煤灰合同的峰峰博瑞建材有限公司供应粉煤灰,合同规定每日由李某2西村向博瑞公司供应不低于350吨的粉煤灰,因不能正常运送粉煤灰给和村镇李岗西村委会造成收入利润12600元的经济损失。峰峰矿区博瑞建材有限公司因李岗西村未按照合同供应粉煤灰,该公司为正常生产,从马头购买散装粉煤灰、邯峰电厂购买罐装粉煤灰,因购进的粉煤灰没有李某2西村供应的粉煤灰灰质细,需在生产前掺入电石渣与马头、邯峰电厂的粉煤灰进行掺和后才能达到正常生产使用标准,博瑞公司又购进电石渣,因从马头、邯峰电厂粉煤灰进购价高于李某2西村所供应的进购价且需要购买电石渣,致使博瑞公司生产原材料比使用李某2西村的粉煤灰多花费费用100693.48元钱。根据李某2西村委与博瑞公司签订的合同,博瑞公司多花费的费用由李某2西村委会承担。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朋林、席延平、李有林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朋林、席延平、李有林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朋林、席延平、李有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李朋林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朋林某成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提出如下意见:1、对于指控被告人造成的损失有异议,路面维修所花费的金额中部分损失与李朋林行为无关,鉴定意见认定过高;出卖粉煤灰的经营收入12600元不具有合法性与真实性,博瑞公司所造成的损失不真实,不具有客观性,与被告人行为无关联性。2、本案系村民内部矛盾引发,李朋林发现有人违反磅房人员守则未得到及时正确解决,引发刨沟,李岗西村村委存在一定过错。3、被告人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7日8时许,李赛驾驶一辆货车从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李岗西村粉煤灰大坝装了一车粉煤灰沿李岗西村运送粉煤灰的土路运送粉煤灰,被李朋林、席延平等人拦住,以该车粉煤灰过磅为一人过磅不符合村里规定为由,不让李赛装有粉煤灰的车通过,后李赛将粉煤灰倒在土路上,致使该路不能正常通行。2018年6月28日和村镇李岗西村书记席美平安排村委员席春生驾驶村委会铲车到土路上清理路上的粉煤灰,被告人李朋林、席延平等人阻挠村委会工作人员清理粉煤灰,致使村委会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开展清理工作,该路依旧无法通行。2018年7月1日和村镇李岗西村村委所有工作人员对土路上的粉煤灰进行清理,被告人李朋林再次拦在铲车前阻挠清理,扰乱村委工作人员正常清理工作。村委会工作人员因铲车不能铲粉煤灰,便使用铁锹对路中间的粉煤灰进行清理,后被告人李朋林、席延平、李有林、李某1等人使用锄头、铁锹、镐在路中间挖了一条沟,使该路段路面被破坏,过往车辆不能正常通行。和村镇李岗西村村委会分别于2018年7月9日、7月30日、7月31日对该路段被毁路面进行平整修复,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路面修复平整价值为2313元。2018年6月28日至7月9日因被告人李朋林等人阻挠清理粉煤灰及在路中间挖沟的行为,造成当时李某2西村唯一一条用于运输粉煤灰的路被阻拦,致使该村不能正常向与其签订收购粉煤灰合同(合同规定每日由李岗西村向博瑞公司供应不低于350吨的粉煤灰)的峰峰博瑞建材有限公司供应粉煤灰,导致李岗西村村委会收益受损、博瑞公司生产成本增加。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峰价认字[2018]108号关于对被毁土路面的受损价格认定结论书,邯郸市峰峰博瑞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赔偿证明,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李岗西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修复平整道路收条复印件,被告人李朋林、李有林、席延平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频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被告人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朋林、席延平、李有林等人无视社会公共秩序,以挖路、拦截等方式阻断车辆通行,并阻碍李岗西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清理粉煤灰,造成无法运输、销售粉煤灰,严重影响工作、经营,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李朋林辩护人提出的对于指控被告人造成的损失有异议,路面维修所花费的金额中部分损失与李朋林行为无关,鉴定意见认定过高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鉴定程序合法,辩护人与被告人均未申请重新鉴定,且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李朋林等人行为造成路面毁损客观真实,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提出李某2西村出卖粉煤灰的经营收入12600元不具有合法性与真实性,博瑞公司所造成的损失100693.48元不真实,不具有客观性,与被告人行为无关联性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损失确系间接损失,本案不予认定,但本案证据能够证实因不能正常运输粉煤灰造成李岗西社区村委会收益受损,峰峰矿区博瑞公司为正常生产、经营从他处购买原材料增加生产成本;关于提出本案系村民内部矛盾引发,李朋林发现有人违反磅房人员守则未得到村委会及时正确解决,引发刨沟,李岗西村村委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过磅人员是否违规操作不能成为被告人随意挖路拦截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理由,且村委会工作人员对一人过磅作出了解释,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朋林、席延平、李有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朋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二、被告人席延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三、被告人李有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晶晶
审 判 员 李样辉
人民陪审员 张宪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