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2071行审3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悦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2841D。
法定代表人:余锡盆,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楚界、马富妍,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南昌泰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邓埠村(迎宾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83464161Y。
法定代表人:刘志国。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中交罚[2018]0144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粤中交罚[2018]0144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南昌泰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旺汽车服务公司)的赣A×××**重型半挂牵引车擅自在中江高速路段超限行使,经中江高速小榄收费站检测,该车为6轴,载货总重52.165吨,限重49吨,超限3.165吨,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泰旺汽车服务公司罚款1500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7月12日向泰旺汽车服务公司送达了粤中交罚[2018]014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泰旺汽车服务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泰旺汽车服务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现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泰旺汽车服务公司缴纳罚款1500元。
本院认为: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粤中交罚[2018]0144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中交罚[2018]0144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恒勇
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
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关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