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306刑初486号

谢金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谢金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专用)(2019)粤0306刑初486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谢金伟,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11月14日被羁押,2018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9】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4日6时许,被告人谢金伟因丢失两辆电动车而心怀不满,在宝安区新桥街道陂口三区六巷7号楼下,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中国美运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40元)。民警经侦查,于2018年11月14日20时许,在宝安区新桥街道大庙新区五巷八号附近巷子内,将谢金伟抓获归案,并缴回涉案电动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缴赃、认罪认罚的情节。 判 决 被告人谢金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 丹 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颜 佳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