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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执保61号

刘瑞环、刘贻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瑞环;刘贻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执保61号

申请人:刘瑞环,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被

申请人:刘贻奎,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本院受理原告刘瑞环诉被告刘贻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保全标的额为169095元。申请人以其名下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以169095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刘贻奎名下的财产(财产名称、数量及查封期限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查封申请人刘瑞环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39号X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查封之日起计算期限。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诗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