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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2财保61号

巩某某、乔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巩某某;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12财保61号

申请人:巩某某,女,1954年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

被

申请人:乔某某,男,1986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巩某某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乔某某的鲁Q×××**车或者相当于3万元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巩某某以3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确保诉讼后利益的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乔某某的鲁Q×××**车。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葛绪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