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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6财保18号

孟志华、高国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孟志华;高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26财保18号

申请人:孟志华,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

申请人:高国强,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申请人孟志华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国强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孟志华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孟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国强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孟志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秀竹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崔娅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