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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刑更145号

李军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刑更145号罪犯李军,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大刑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06248元。刑期自2010年6月6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止。宣判后,罪犯李军于2011年8月17日入狱服刑。该犯历经一次减刑,于2014年9月28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李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生效裁判认定,2010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军骗取北京森强国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2406248元的货物及款项,后被控告。被告人李军有自首情节,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监积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和服刑人员的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6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利

审判员  韩永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