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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申5号

刘常庆、刘飞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常庆;刘飞飞;闫爱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常庆,男,汉族,1981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保,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禛厚,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飞飞,女,汉族,1986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保,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禛厚,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闫爱丽,女,汉族,1978年3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再审申请人刘常庆、刘飞飞与被申请人闫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9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常庆、刘飞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范淑娟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