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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22民初388号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坝支行与向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坝支行;向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22民初388号

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坝支行,信用代码:91037829-9,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南坝镇兴南路**。

负责人:杨国伟,该支行行长。

被告:向琼,女,生于1963年9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坝支行与被告向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向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坝支行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坝支行在7日内未按期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坝支行在法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坝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文 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子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