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03执3204号
申请执行人:郝义旭,男。
被执行人: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居朝,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郝义旭与被执行人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光权纠纷一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义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被告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郝义旭赔偿14000元,迟延履行金另计,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3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值证券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法律问题,已由卧龙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卧龙区政法委、卧龙区公检法司等部门进行登记立案并汇报给省市政法委、省市处非办,中止涉及已立案诉讼、被法院查封、保全、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由卧龙区委相关部门统一处理。本院现已把被执行人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郝义旭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郝义旭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峥
代理
审判员 徐启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满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