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825刑初29号公诉机关隆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辩护人崔建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宏志、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辩护人崔建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尹某所有的冀H×××**号小型轿车,在352省道1KM﹢100M处,与周某驾驶的冀H×××**号小型越野车超车时相刮撞,并与后方同方向由隋某驾驶的冀H×××**号出租车追尾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隆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尹某某与出租车驾驶人隋某共同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0.6㎎/100mL,属于醉酒。现被告人尹某某已与周某、隋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辩护人崔建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周某、隋某的陈述,证人尹某的证言,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车辆痕迹检验记录及照片,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他人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并适当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已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崔建辉以此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因本案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晓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