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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02民初8159号

井秋霞、王蒙南等与陈明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井秋霞;王蒙南;王蒙旗;王华;张好妮;陈明记;陈明建;陈旭阳;何建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702民初8159号

原告:井秋霞,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王蒙南,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蒙旗,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华,男,194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好妮,女,194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五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纪忠,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明记,男,50岁,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告:陈明建,男,46岁,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告:陈旭阳,男,30岁,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告:何建楠,男,36岁,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原告井秋霞、王蒙南、王蒙旗、王华、张好妮与被告陈明记、陈明建、陈旭阳、何建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井秋霞、王蒙南、王蒙旗、王华、张好妮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秋霞、王蒙南、王蒙旗、王华、张好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井秋霞、王蒙南、王蒙旗、王华、张好妮负担。

审 判 长  王德奇

人民陪审员  董铁柱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