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702民初8159号
原告:井秋霞,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王蒙南,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蒙旗,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华,男,194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好妮,女,194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五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纪忠,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明记,男,50岁,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告:陈明建,男,46岁,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告:陈旭阳,男,30岁,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告:何建楠,男,36岁,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原告井秋霞、王蒙南、王蒙旗、王华、张好妮与被告陈明记、陈明建、陈旭阳、何建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井秋霞、王蒙南、王蒙旗、王华、张好妮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秋霞、王蒙南、王蒙旗、王华、张好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井秋霞、王蒙南、王蒙旗、王华、张好妮负担。
审 判 长 王德奇
人民陪审员 董铁柱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