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内0404民初10219号

薛永存与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永存;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404民初10219号

申请人:薛永存,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

被

申请人: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赤峰市松山区福润园小区25号楼02032厅。

法定代表人:许耀林,系董事长。申请人薛永存诉被申请人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德鸿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0000元予以停止支付,申请人薛永存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西支公司投保的保险金1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停止支付被申请人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德鸿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0000元。(停止支付期限为一年)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西支公司在保险金额100000元内对申请人薛永存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  军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晓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