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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0260号

袁兰庄与曹斯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兰庄;曹斯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10260号

原告:袁兰庄,女,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靖宇,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斯瑞,男,199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袁兰庄与被告曹斯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兰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靖宇,被告曹斯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兰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解除原告袁兰庄与被告曹斯瑞于2016年8月10日签订的《投资借款协议》、2016年10月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及2017年9月22日签订的《还款协议》;

二、被告曹斯瑞向原告袁兰庄偿还借款本金796356元及利息159271.2元、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1.以39817.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7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以437995.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3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以477813.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4.以796356元为基数,按10%计算;以上四者相加);

三、原告袁兰庄对被告曹斯瑞名下的抵押物(乐器一批)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袁兰庄对被告曹斯瑞名下的质押股权(中山市真知音艺术培训有限公司23.5%的股权)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曹斯瑞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袁兰庄与被告曹斯瑞是朋友关系,被告曹斯瑞因开设真知音音乐培训机构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袁兰庄借款。2016年8月10日,被告曹斯瑞向原告袁兰庄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投资借款协议》。双方协议约定:

一、甲方为乙方进行为期一年六个月,投资借款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支持服务计划,支助项目从第一笔借款产生算起,前三个月为常规投入,第六个月起若能自负盈亏之余尚有盈利则需开始偿还借款。

二、投资借款分为以下四类:1.铺租;2.装修;3.日常运营费;4.特殊申请费用。

三、乙方自第一笔借款日期起一年内还清甲方所有借款,甲方不收取任何利息,如到期乙方不能偿还甲方所借本金,乙方可提出延期三个月,到期即按本金年化15%收益本息一起偿还给甲方;延期后仍不能偿还,乙方最后一次可申请延期三个月,并且到期按本金年化20%收益本息一起偿还甲方。2016年10月8日,被告曹斯瑞与原告袁兰庄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一、甲方为乙方进行借款总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真知音音乐培训机构发展项目创业支持服务计划,目前甲方已为项目支付资金合计243500元,乙方确认上述资金支付属实,且属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借款。

二、借款的归还: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可随时向甲方归还借款。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如甲方选择与乙方合作,则乙方仅需归还50万元,其余的30万元借款作为投资款入股项目公司;如甲方选择不与乙方合作,则乙方需归还80万元借款。3.如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3个月内已经全部归还所欠借款,则无需支付利息。4.如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6个月仍未能归还全部应还款项,则未归还部分按每年15%向甲方支付利息;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仍未能归还全部应还款项,则未归还部分按每年20%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三、乙方同意以其所有的下列财产抵押给甲方,作为归还借款的担保。如乙方未能按约定还款,甲方有权不经诉讼直接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乙方对此予以配合。

四、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山市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所支付的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审计费等均由违约一方承担。2017年9月22日,被告曹斯瑞与原告袁兰庄签订《还款协议》,双方协议确认:

一、借款总额:796356元。

二、还款期限: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全额归还上述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三、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共计人民币159271.2元。

四、还款方式:1、利息:每季度支付39817.8元。2、本金:分两期归还,协议签订后满半年还一半,满一年时全部还清。3、乙方未按时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按未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清偿之日。

五、担保: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配合甲方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抵押的动产清单以该协议约定为准。

六、违约责任:乙方应按时足额归还借款,配合甲方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否则甲方有权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利息及违约金;乙方违反协议第五、六、七条约定的,还应按全部借款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七、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山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所支付的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审计费、拍卖费、中介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原告袁兰庄自2016年8月21日起向被告以转账、代付租金、水电费、装修款等方式提供借款共796356元,被告在《还款协议》中予以确认。借款后,被告曹斯瑞没有偿还任何借款本息,未按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抵押物购置发票、合同等证明文件,并于2018年5月开始拖欠租金及水电费。被告曹斯瑞提供存放于中山市真知音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知音公司)的乐器一批作为本案借款抵押担保。2018年3月8日,被告曹斯瑞将其持有的真知音公司23.5%的股权质押给原告,作为本案借款担保。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被告曹斯瑞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于收函后5日内清偿全部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已支出律师费2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借款本息的行为严重违反双方约定,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向原告清偿全部债务。被告曹斯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0日,袁兰庄(甲方)与曹斯瑞(乙方)签订《投资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就“真知音”音乐培训机构发展项目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甲方为乙方进行为期一年六个月,投资借款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支持服务计划,支助项目从第一笔借款产生算起,前三个月为常规投入,第六个月起若能自负盈亏之余尚有盈利则需开始偿还借款。投资借款分为以下四类:铺租、装修、日常运营费用以及特殊申请费用。除甲方直接拨款给乙方外,甲方为乙方租赁中山市东区雍逸廷商铺19至21卡,并支付场地租赁押金。乙方自第一笔借款日期起一年内还清甲方所有借款,甲方不收取任何利息;如到期乙方不能偿还甲方所借本金,乙方可提出延期三个月,到期即按本金年化15%收益本息一起偿还给甲方;如延期后仍不能偿还,乙方最后一次可申请延期三个月,并且到期按本金年化20%收益本息一起偿还给甲方。乙方经营过程所需再融资或与第三方合作,则视为乙方单方违约,需以甲方借款金额双倍偿还甲方,双方合约就此终止。上述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半,即从2016年8月10日至2018年2月9日,协议到期后,乙方应还未还的借款,应继续按协议支付。2016年10月8日,袁兰庄(甲方)与曹斯瑞(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进行借款总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真知音”音乐培训机构发展项目创业支持服务计划,甲方已为项目支付资金243500元,双方约定了剩余借款的支付方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可随时向甲方归还借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如甲方选择与乙方合作,则乙方仅需归还50万元,其余30万元借款作为投资款入股项目公司;如甲方选择不与乙方合作,则乙方需归还80万元借款。如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三个月内全部归还所欠借款,则无需支付利息。如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六个月仍未能归还全部应还款项,则未归还部分按每年15%向甲方支付利息;如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仍未能归还全部应还款项,则未归还部分按每年20%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乙方同意将其所有的乐器、书籍等动产(详见附表)抵押给甲方,作为归还借款的担保。如乙方未能按约定还款,甲方有权不经诉讼直接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乙方对此予以配合。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山市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所支付的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审计费等均由违约一方承担。2017年9月22日,袁兰庄(甲方)与曹斯瑞(乙方)签订《还款协议》,确认截至2017年9月22日,甲方共向乙方出借796356元,因乙方在合作期内已引入第三方,根据原协议,甲方与乙方终止项目合作,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全额归还借款796356元及利息159271.2元,甲方根据原协议享有的其他权利继续保留。利息159271.2元的还款方式为乙方每季度支付39817.8元。本金796356元分两期归还,协议签订后满半年还一半,满一年时全部还清。乙方未按时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按未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配合甲方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抵押的动产清单以该协议约定为准。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3日内向甲方提供购置发票、合同等证明文件,证明上述抵押动产的产权归属。乙方按上述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后5日内,甲方可向出租方申请将租赁合同主体变更为乙方。在此之前,乙方应按照甲方与鲍为春、王志秋签订的《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水电费,合理使用租赁场所。乙方应按时足额归还借款,配合甲方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否则甲方有权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利息及违约金。乙方如违反协议关于抵押担保、课室免费使用、租赁事宜的约定的,还应按全部借款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山市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所支付的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审计费等均由违约一方承担。2018年3月7日,曹斯瑞将其持有的真知音公司23.5万元股权(出质股权占真知音公司总股权的47%)出质给袁兰庄作为借款担保。2018年6月14日,袁兰庄委托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向曹斯瑞发出律师函,表示因曹斯瑞未提供证明抵押动产权属的文件,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袁兰庄有权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曹斯瑞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5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曹斯瑞在2018年6月14日收到该函,但未付款给袁兰庄。曹斯瑞也未及时支付2018年6月之后的租金。袁兰庄遂提起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2万元。

本院认为,袁兰庄与曹斯瑞的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袁兰庄与曹斯瑞约定,若曹斯瑞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合作,双方合约就此终止;若曹斯瑞未按时归还借款,袁兰庄有权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袁兰庄据此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投资借款协议》、《补充协议》、《还款协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袁兰庄主张的借款本金796356元、利息159271.2元、违约金、律师费,有双方约定为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曹斯瑞也表示同意原告的主张,故本院予以支持。袁兰庄主张对曹斯瑞抵押的动产(详见附表)及质押的股权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双方约定,双方也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袁兰庄与被告曹斯瑞于2016年8月10日签订的《投资借款协议》、2016年10月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及2017年9月22日签订的《还款协议》;

二、被告曹斯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兰庄借款796356元、利息159271.2元、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1.以39817.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7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以437995.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3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以477813.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4.借款796356元的10%即79635.6元;以上四者相加);

三、原告袁兰庄对被告曹斯瑞提供的抵押物(详见附表)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袁兰庄对被告曹斯瑞质押的中山市真知音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的股权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曹斯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兰庄律师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4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7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曹斯瑞负担,被告曹斯瑞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姚红波

审判员  何文璋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杰军附表:抵押物清单 序号 抵押物 抵押价值 1 钢琴X1 15000 2 吉他X20 20000 3 萨克斯管X20 80000 4 Mes drum kit. 4000 5 Odery drum kit 7000 6 Mapix 土星 drum kit. 6700 7 Percussion. 5000 8 Yanagisawa x3. 49700 9 Selmer 60000 10 Jupiter x7. 76300 11 Vandoren 乐器配件,书籍教材 20000 12 Micro-lab speaker 3000 13 Behinger. 3700 14 Laney 吉他箱 6000 15 Warwic Bass amp+机头 10000 16 Peney 一体箱 4000 17 Fender吉他箱 9000 18 Laney50 7500 19 32channel mixing table 3300 20 麦shure 1500 21 沙发、冰箱、鱼缸、空调、装饰、桌椅、户外、书架 25000 22 其他 30000 合计 446700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