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05民初282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绍岩,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红旗,男,系该行员工。
被告:王占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与被告王占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许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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