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13民初7058号
原告:南京分之众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98016823Q,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文范路******。
法定代表人:钱德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子龙,南京市玄武区律恒法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智勇,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爱东,江苏真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分之众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智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分之众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分之众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京分之众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虞爱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 丽夏侯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