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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执79号

周霞与李鹏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周霞;李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213执79号申请执行人周霞,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李**,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梁溪区,现住安徽省宣城市。申请执行人周霞与被执行人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7)苏0213民初86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1、李**支付周霞200000元离婚协议款了结本案纠纷,具体支付方式:李**于2017年12月15日前支付周霞50000元,2018年1月起至10月,每月15日前支付周霞2500元,2018年11月15日前支付周霞125000元。(账户62×××78,账户名称周霞,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2、如李**有一期未按约支付,则需向周霞另行支付违约金2万元,且周霞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申请全额执行。3、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770元,两项共计3920元由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霞与被执行人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周霞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3民初86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包征雄

审 判 员  黎 鹏

代理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英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