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民初78号
原告:绍兴市胜洲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江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78423939J。
法定代表人:阮国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丽娜,浙江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之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龙城镇矶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6975475XK。
法定代表人:刘俊。 原告绍兴市胜洲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之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胜洲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计431.5元,由原告绍兴市胜洲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利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任伊丽
书记员俞洁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