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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802执4449号

清远市众彩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忠发鞋材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清远市众彩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忠发鞋材厂;郑永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802执4449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众彩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飞水大街美好电子厂斜对面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MA4UNKRJ9H。

法定代表人:谭小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明,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忠发鞋材厂,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办沙田村委会上山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02L48331901P,经营者系郑永忠。

被执行人:郑永忠,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众彩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忠发鞋材厂、郑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80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

一、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忠发鞋材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远市众彩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3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3月13日起,以所欠款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79元,由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忠发鞋材厂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以及通过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 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依法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听证,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郑永忠分期偿还货款14328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见判决书)、受理费158元。被执行人郑永忠于2019年1月31日前偿还5000元,剩余欠款从2019年2月起于每月25日前偿还3000元,直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

二、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生效判决文书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802执4449号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鑫

审判员 韦伟强

审判员 汤振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潘伟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