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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5民初850号之二

原告河北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河北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5民初850号之二

原告:河北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87年1月23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河北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河北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北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

审判员 许 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