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5民初850号之二
原告:河北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87年1月23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河北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河北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北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
审判员 许 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