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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28民初11号

隆昌市人民法院张世东与敖鹏民间借贷纠纷案(2019)川1028民初1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世东;敖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28民初11号

原告:张世东,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

委托代理人:黄晓平,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敖鹏,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东与被告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东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世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世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张世东负担。

审判员  徐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