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28民初11号
原告:张世东,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
委托代理人:黄晓平,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敖鹏,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东与被告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东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世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世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张世东负担。
审判员 徐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