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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刑更51号

于旭东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于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晋01刑更51号罪犯于旭东,男,199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人,现在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晋0902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旭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执行机关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9年1月7日将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定罪犯于旭东在服刑期间,于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获得监狱表扬2次,考核积分326分,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旭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获得监狱表扬2次,罚金2000元已缴纳。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入监证、山西省代收罚没款收据等。

本院认为,罪犯于旭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旭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晓宇

审判员 梁宝成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俊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