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晋01刑更51号罪犯于旭东,男,199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人,现在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晋0902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旭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执行机关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9年1月7日将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定罪犯于旭东在服刑期间,于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获得监狱表扬2次,考核积分326分,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旭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获得监狱表扬2次,罚金2000元已缴纳。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入监证、山西省代收罚没款收据等。
本院认为,罪犯于旭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旭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晓宇
审判员 梁宝成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俊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