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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2刑更70号

黄孚彪抢劫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黄孚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2刑更70号罪犯黄孚彪,男,1957年2月7日生,汉族。本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了(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孚彪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以(2011)沪高刑执字第1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孚彪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之后,罪犯黄孚彪曾于2013年10月24日被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曾于2015年12月24日被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30年7月21日。执行机关提篮桥监狱于2019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1月16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孚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孚彪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黄孚彪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孚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始至2030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忻贤麟

审判员  吴 欣

审判员  逄淑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