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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305民初29号

高洪斌与程龙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洪斌;程龙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305民初29号

原告:高洪斌,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鸡西市梨树区。

被告:程龙山,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密山市。

原告高洪斌与被告程龙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高洪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程龙山支付拖欠的工资4030.00元、欠款2000.00元、利息1809.00元,以上共计7839.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程龙山承担。事实和理由:程龙山在梨树区营子沟承包护坡和路面工程,高洪斌于2017年8月13日与程龙山建立事实劳动关系,高洪斌在工地担任小工,每日工资130.00元,共欠工资4030.00元。程龙山承诺在2018年8月15日给付,并且给高洪斌打了欠条,但程龙山至今未给付欠款,因此成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按照高洪斌提供的程龙山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程龙山应诉。由于高洪斌不能提供程龙山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程龙山的送达地址,且高洪斌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向程龙山送达应诉材料。高洪斌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高洪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高洪斌预缴25.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雪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