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民申13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盛世贤德商学会。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中信国安第一城盛世贤德总部。
法定代表人:张世贤,该学会董事会主席。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郝文新(系死者边兰素之夫),男,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郝娟娟(系死者边兰素长女),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郝双双(系死者边兰素次女),女,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郝京津(系死者边兰素儿子),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樊玉花(系死者边兰素之母),女,1932年7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满城县。二审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苗振林,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克山县人,现羁押于香河县看守所。二审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院**楼北方地产大厦12A。
法定代表人:刘朝晖,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盛世贤德商学会因与被申请人郝文新、郝娟娟、郝双双、郝京津、樊玉花、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苗振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4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盛世贤德商学会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重大问题,开庭没有提前通知申请人,没让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在实体上也存在重大问题,香河县公安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重大问题,由于认定事实有错,处理结果存在重大问题。在原一、二审中反复引用决定书,没能给出令人信服的判决。原一、二审判决将给社会提供一个不良的先例,社会效果不好,应予撤销。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4月18日,苗振林驾驶的小型客车与边兰素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边兰素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苗振林驾驶的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制动不合格,且苗振林驾驶车辆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在同向行驶的侧方车辆已减速的情况下,仍未减速慢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边兰素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路口横过公路时未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原一、二审判决依据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苗振林应承担五被申请人70%的损失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因苗振林系盛世贤德商学会的职员,且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故本案中苗振林的赔偿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于边兰素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并无异议,虽然申请人主张边兰素系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但这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的关联性。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程序和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盛世贤德商学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京 山
审判员 邢 成 思
审判员 常 站 巍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崔莉(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