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902执79号

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清香大酒楼东方伟业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清香大酒楼东方伟业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02执79号

申请执行人: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清香大酒楼东方伟业店,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宁德东侨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清香大酒楼东方伟业店与被执行人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执行回款项68669元,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剩余款项待开发商交房或仍然无法履行后,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902执79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陈 超

审判员 林锡铿

审判员 卢小洋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丽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