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终19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瑞林,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周,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桂周,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上诉人魏瑞林因与被上诉人刘红周、牛桂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1民初5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1民初57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魏瑞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智勇
审判员 马增军
审判员 曹逢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