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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民终19138号

魏瑞林、刘红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瑞林;刘红周;牛桂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终19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瑞林,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周,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桂周,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上诉人魏瑞林因与被上诉人刘红周、牛桂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1民初5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1民初57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魏瑞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智勇

审判员  马增军

审判员  曹逢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