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核稿:拟稿:事由:附件:主送机关:抄送机关:机密程度:字第号印发数量:年月日封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02民初10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住所地茂名市******。
负责人:柯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鑫,男,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佩琳,男,该行职员。
被告:唐一洪,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0************210。
被告:叶常青,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4X。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与被告唐一洪、叶常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程柳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惠雯
书 记 员 杜兆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