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2406执51号
申请执行人:金龙哲,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和龙市文化街文慧社区**。
被执行人:李明珠,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住延吉市河南街**/div>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龙哲与被执行人李明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龙哲与被执行人李明珠已达成长期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明珠从2019年2月份开始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金龙哲1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2018)吉2406民初6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止,执行费962元由被执行人李明珠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吉2406执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白 云
审判员 金光日
审判员 高红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丽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