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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222刑初346-1号

黄四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湖北省通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黄四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222刑初346-1号公诉机关通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四甫,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6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被通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5日以鄂隽检刑诉[2018]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四甫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黄四甫潜逃,不能到案,致使对被告人黄四甫的审理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对被告人黄四甫的审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吴红霞

人民陪审员  吴广元

人民陪审员  卢伟坦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孔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