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222刑初346-1号公诉机关通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四甫,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6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被通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5日以鄂隽检刑诉[2018]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四甫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黄四甫潜逃,不能到案,致使对被告人黄四甫的审理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对被告人黄四甫的审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吴红霞
人民陪审员 吴广元
人民陪审员 卢伟坦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孔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