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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1民初242号

王立革与河北承高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立革;河北承高电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1民初242号

原告:王立革,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

被告:河北承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大杖子村。法定代表人王阿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伟,男,系河北承高电气在限公司员工。王立革与河北承高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王立革于2018年1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革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王立革负担。

审判员  栾春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