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1民初242号
原告:王立革,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
被告:河北承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大杖子村。法定代表人王阿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伟,男,系河北承高电气在限公司员工。王立革与河北承高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王立革于2018年1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革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王立革负担。
审判员 栾春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