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321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潘琳,女,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执行人:李少峰,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琳与被执行人李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1执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