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321执175号

潘琳、李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琳;李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321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潘琳,女,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执行人:李少峰,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琳与被执行人李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1执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