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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行审55号

中牟县国土资源局、赵寨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中牟县国土资源局;赵寨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122行审55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22005295047K。法定代表人吴文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小燕,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曹国岭,中牟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赵寨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中牟县官渡镇赵寨村/div>2019年1月23日,本院收到中牟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以赵寨村民委员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擅自占用官渡镇赵寨村集体土地1380平方米(2.07亩)建办公楼,未履行牟国土资罚决字〔2018〕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事项:1.拆除在违法占用的138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的砖混三层房屋32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缴纳罚款21966.6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卷宗复印件一卷(包括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等)。经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赵寨村民委员会擅自占用官渡镇赵寨村集体土地1380平方米(2.07亩)建办公楼,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牟国土资罚决字〔2018〕21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责令其:1.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138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的砖混三层房屋32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并处罚款共计21966.6元。赵寨村民委员会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全部义务。中牟县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牟国土资罚决字〔2018〕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中牟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对牟国土资罚决字〔2018〕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

二、申请书中第一项“拆除在违法占用的138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的砖混三层房屋32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申请事项由中牟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刘合升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绍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