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5民初1435号
申请人:王有国,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
申请人:王彩红,女,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
申请人:李敏,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人王有国与被申请人王彩红、李敏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有国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彩红、李敏共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藏龙岛水晶郦都一期2栋1单元18层4室的房屋。担保人王胜超以其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藏龙岛水晶郦都一期2栋1单元14层2室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有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彩红、李敏共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藏龙岛水晶郦都**********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夏2015000758-1)。
二、查封王胜超名下,位,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藏龙岛水晶郦都**********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夏字第**)/div>以上财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聚满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