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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民初1898号

卢跃岐与刘昌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跃岐;刘昌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1898号

申请人:卢跃岐,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

申请人:刘昌夫,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卢跃岐与被告刘昌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卢跃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昌夫银行存款10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跃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昌夫银行存款10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文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印 莉 搜索“”